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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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33-37,共5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裁判摘要】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关 键 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小学校 上海通用 工商信息 实习单位 公司 有限 富士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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