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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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志豪[1] 孙锦奕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50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1期115-117,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2015-2-044)

摘  要:法官错案追究制度古已有之,历史久远。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可谓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从西周起至明清,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内容不断丰富。古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的建立旨在利于封建社会君主的统治,其对中国古代法官运用审判权有很大的限制。"法官出入人罪"制度是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核心。

关 键 词:司法制度 古代法官责任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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