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以常宁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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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文臻[1] 刘哲明[1] 

机构地区:[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出  处:《新丝路(下旬)》2015年第19期43-45,共3页New Silk Road

基  金:2014年度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以常宁市为例"研究成果

摘  要:资源枯竭型城市是资源型城市的一种,它是指资源开发进入衰退或枯竭过程的城市。随着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依然存在部分法律的立法宗旨偏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部分立法轻视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律制度有待健全等法律问题。要在立法上牢牢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完善立法体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关 键 词:资源枯竭型城市 常宁市 可持续发展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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