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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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承当 

机构地区:[1]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出  处:《检察风云》2016年第1期62-63,共2页Prosecutorial View

摘  要:Q1:承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互联网创业公司。2014年6月,我公司与一家商贸公司签署了上海市中心某大厦1501室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作本公司办公室。当时约定了租期5年,自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每月租金5万元,当时除了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租金之外,还支付了2个月房租共计10万元作为押金。到了2015年10月,因本公司风投撤氪公司现金流紧缩,本公司拟搬离现有办公室,到某经济园区继续经营,我们向出租方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出租方提出不光要没收押金,还要我们支付剩余3年多租期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我们想请问一下,这样的条款有效吗?我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全部剩余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全?我方有何方法可以抗辩出租方的要求?

关 键 词: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 违约方 互联网创业 可得利益 商贸公司 月租金 违约责任 损益相抵原则 租赁房屋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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