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体系的问题与建构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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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浩[1] 徐继敏[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出  处:《江淮论坛》2016年第1期68-72,共5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直管县’改革法治保障研究"(12BFX036)

摘  要:我国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重经济责任,轻环境责任,重职权轻责任配置,导致环境法领域政府失灵。政府与企业、公众的环境责任配置失衡,行政成本居高。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同质化,行政执行能力低。健全地方政府环境责任体系需要健全政策法律支持体系,强化环境指标对政府的约束。明确界定地方政府、环保企业、环保组织责任范围,根据各级地方政府的环境事权差异化配置政府环境责任。建立政府监管、企业治理、公众监督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体系。

关 键 词: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责任体系 行政法治 

分 类 号:D035.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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