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视角下税务诉讼“双重前置”之审视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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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大学[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期135-143,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税收征管法>修订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SFB1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比例原则在理论上是公法领域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正当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原则。税务诉讼"双重前置"制度限制甚至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清税前置"从目的正当性、程序妥当性和必要性、结果(狭义合比例性)方面均不符合比例原则。由于纳税人对行政复议缺乏信任,"复议法定前置"尽管立法目的符合正当性原则,但其程序和结果也难以通过妥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之审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此次修订应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中心,废除"清税前置"并将"复议法定前置"调整为"复议诱导前置"。在赋予纳税人选择权的前提下,采取正负激励手段诱导纳税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程序。

关 键 词:比例原则 清税前置 复议法定前置 复议诱导前置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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