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分离与合一——再论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记者与其所属媒体间的外部责任分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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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伟亮[1]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

出  处:《青年记者》2016年第1期70-72,共3页Youth Journalist

基  金:2016年度山东省青年教师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政法院校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教改研究--以山东政法学院为视角"(课题编号:16SDJ113)的研究成果

摘  要:再研究之缘起 在中国新闻法治史上,“富士康案”是一个标志性案例,该案曾被展江教授称为“国人的法制大讲堂”。2006年7月,富士康起诉记者个人并附之以3000万元天价的财产保全措施。其后,富士康虽变更被告为第一财经日报社并旋即和解结案,但由此引发了许多媒体人士对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极大不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随着“富士康案”的火速退场,这种不满却没有能够变为理性的反思存续下去,更没有上升到推动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明确修改的层面。

关 键 词:名誉权 新闻法 多媒体 责任分配 诉讼主体 责任主体 记者 案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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