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与民法结构:再论中国古代民法的价值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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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玮玮[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236-246,共11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广东地方习惯法研究"(项目号N1150070);2015年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面上项目"中国立法传统的谦抑性研究"(项目号x2fx D215290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古代由于受到社会经济等方面基础条件的制约,完全以惩罚性的思维立法,采用了"刑事兼理民事"的治理模式,加上以道德治国为最终的价值追求,所以当代西方式的民法观念及其民法体系难以见容于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此种差异与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和中国古代对法的谦抑性认知密切相关。中国古代民法结构的这种独特性体现了中国传统"不能与不为"的智慧哲理,正是中国古代民法这样的结构模式才凸显出了中国法律的自主性。

关 键 词:民法 古代民法 民法结构 义利观 谦抑性 价值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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