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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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黎明[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鄂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12期15-17,共3页Journal of Ezhou University

摘  要: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是指投资者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时,投资者就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购买其手中持有的股份,除非经法定机关豁免[1]。在收购制度中,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以维护各股东之间的利益权衡为目标。我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就确立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2],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以及有许多缺陷的制度存在,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并没有很好地保护到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未来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法律完善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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