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破解经济法发展困境之探微——从“国家中心论”到“企业中心论”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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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乃新[1] 梁中鑫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97-103,共7页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一、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的再认识我国把经济法与社会法正式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世界法制史上的首创。它将构成我们制度自信的重要内容,因而我们有责任把经济法、社会法都建设好。为此,对于这种法制创新,我们不能停留于形式,而是要真正弄清经济法、社会法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建设好经济法、社会法,真正发挥经济法、社会法的功能。本文着重探讨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等问题。

关 键 词:经济法理论 社会法 法的本质 经济体制改革 法制史 社会化生产 企业中心 国家干预经济 经济法学 财产关系 

分 类 号:Q111[生物学—普通生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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