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问题辨析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田野[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州学刊》2015年第12期60-65,共6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摘  要: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理论和立法问题。主张废除优先权制度者认为,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属性,可以被法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法定担保方式所取代。但是,从优先权产生的渊源及其性质、特点和法律功能来看,只有以债务人特定财产为对象的特殊优先权具有补充担保的性质,可以被担保物权所取代;依据特定法律政策所确立的、针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般优先权,实际上是救济权中的形成权,具有独立存在的制度价值,不可能被担保物权所取代。因此,我国应在民法典总则"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章,明确规定具有救济权性质的优先权,充分发挥其保障和救济民事权利的制度功能。

关 键 词:优先权 担保物权 救济权 形成权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