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法人出资权益定价机制解析——以改制单位为主要分析对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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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俊岭[1] 吴建斌[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210093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116-121,共6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1FXA002)"江苏改制企业股权纠纷法律应对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在我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民办非企业法人广泛存在。该类法人本应归属财团法人之列,然因改制或其他原因,实际成为无公司之名的"公司",非营利性的定性与出资权益实际升值之间的矛盾在成员流动、出资权益转让的情况下尤为突出,各地法院判决依据、结果也不相同,而现有理论研究尚未予以足够的关注。本文认为,政府强制与私法自治协同的定价机制具有合理性,亦有助于达成裁判逻辑的自洽。具体方式是先对民办非企业法人存续期间的相关税收优惠、土地收益金、政府补贴进行补征补缴,而后以私法自治的形式形成交易价格。

关 键 词:民办非企业法人 出资权益 定价机制 解决途径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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