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视角探讨死刑制度的存废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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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征[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79-86,共8页Ecupl Journal

基  金:韩大元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项目号12JJD820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个国家的刑罚制度不得违背该国的宪法规范,绕开宪法讨论刑罚手段的正当性会对法治国家构成严重威胁。死刑制度本身并不一定涉及人的尊严,但却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宪法中的比例原则构成对各项刑罚手段的限制,该原则在我国的依据是《宪法》第33条第3款和第51条。虽然比例原则需要给立法者留出决策空间,但对于死刑这一项最严酷的刑罚,则应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在适用比例原则分析死刑的宪法正当性时,仅应考虑死刑的主观目的,其客观功能至多在适用狭义比例原则审查时才予以考量。死刑制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值得怀疑的。

关 键 词:死刑 比例原则 生命权 人的尊严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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