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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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政超[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160-166,179,共8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唐宋‘富民’阶层崛起与国家土地管理与赋役征发职能之转变研究”(项目号:15BZS04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唐均田制下,国家一方面通过《田令》允许有限程度的土地买卖,以弥补国家直接配置土地方式之不足,另一方面又纠正和禁止超出有限程度的土地买卖。在七世纪的唐朝,这两方面的职能都执行得比较好,土地买卖基本按照田令规定有序进行。到八世纪上半叶,随着均田逃户的日益增多和财富力量的崛起,土地买卖已突破均田令的限制而向自由买卖的方向发展,唐廷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首先试图以"括户"等措施凭借行政强力全面禁止土地买卖,并也曾取得暂时之效,但很快发现这一做法不可行,转而采取表面上禁止而事实上却放任为之的态度,使均田制下卷入市场的土地数量越来越多。这是唐政府在土地向官民富户等少数人集中的社会现实条件下不得不做出的一种调整,这种调整又反过来促进了土地买卖和豪富兼并。

关 键 词:土地买卖 均田制 唐代 

分 类 号:F129[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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