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不定:清代雍正朝大计考核“展限”及其弊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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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姝芳[1] 

机构地区:[1]内蒙古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167-173,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研究"(项目号:10xzs0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清代,沿袭明制行大计,把大计的考核期限定为三年。但是,到了雍正朝,历次大计由于各种原因,均有某些省份大计展限举行甚至不举。这种展限看似在制度规定之内,皇权允准之下,但是其弊端却对制度起着冲击作用。同时,由于部分省份大计展限,使得朝廷又考虑利用其他的方式来弥补对官员某一时期问责的缺失。

关 键 词:雍正朝 官员 大计 考核 展限 

分 类 号:K249.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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