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立法圆桌论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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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维究[1] 张红[2,3] 张宗林 翟校义[5,6] 

机构地区:[1]国务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信访与社会稳定研究中心 [4]北京市委市政府信访办 [5]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6]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信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6年第1期118-120,共3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制建设研究--以“信访法”立法为重点(14ZDC027)首席专家

摘  要:我国信访制度自创立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其功能定位也在不断地发展深化。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在中央办公厅秘书室《关于处理群众来信情况的报告》上批示,首次明确了新中国信访工作定位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也确定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信访工作的核心内涵与本质属性。这一基本定位在1951年6月7日周恩来总理签署颁布的《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和1957年5月的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得到进一步明确。随着国家治理推进,信访工作定位一步步发展,工作内涵不断丰富;不仅是包涵苦情处置,还有体察民情、政策反馈;进而发展为公众参与、监督检验等积极功能内涵的确立。

关 键 词:信访部门 顶层设计 信访制度 私人权利 法治化进程 救济机制 纠纷解决方式 中国特色 社会矛盾纠纷 权力配置 

分 类 号:D632.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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