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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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本祺[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6年第1期12-20,共9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时期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研究"(15FXA002);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研究"(2015ZDXM00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修正前第383条规定的数额与情节不是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修正后第383条规定的数额与情节是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必要重新解释第382条与第385条所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概念。修正后第383条扩大了特别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该规定与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坦白制度并不矛盾。终身监禁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其适用对象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适用终身监禁罚当其罪的贪污受贿犯罪人。第383条之修正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表明了我国刑事政策对贪污受贿的态度从"立法零容忍、司法有限容忍"转变为"立法有限容忍"。

关 键 词:贪污受贿罪 数额与情节 特别宽宥 终身监禁 刑事政策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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