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的决议属性及其效力认定规则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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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飞飞[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174-182,共9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公司章程司法裁判问题研究"(CLS(2015)D083)

摘  要:章程法律属性认识多元化是引发当前司法实践中"涉章纠纷"裁判乱象的关键性诱因之一。有关章程法律属性认识的合同说、自治法规说以及折衷说三种主流学说均有其不足与缺憾。公司制定与修改章程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之决议行为,章程应具有决议之法律属性。章程决议说视野下,章程效力认定应当适用"共益性规则"、"意思表示撤销规则"、"评估权规则"、"程序性规则"与"利益衡量规则"。

关 键 词:公司章程 决议行为 合同说 自治法规说 共同行为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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