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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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家慧[1] 吴风华[1] 余德厚[1]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5年第12期12-20,共9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相继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让”主审法官责任制”成为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注焦点。主审法官责任制旨在以权责统一为指导原则,通过”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解决当前我国审理权与裁判权相分离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的痼疾,最终倒逼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的提高。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研究内容至少包括主审法官的选任、审判权运行模式和主审法官的责任制度三个方面。其中,选任强调“胜任”,运行模式强调“独立性”,责任制度强调”约束”。本文选择以主审法官的办案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从健全和落实主审法官的办案责任入手,通过总结和分析我国现行法官责任制度,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尝试构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度。

关 键 词:办案责任制 主审法官 法官责任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 改革试点 运行机制 “独立性”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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