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经理的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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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海健[1] 杨旺顺 

机构地区:[1]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漳州分校,福建漳州363000

出  处:《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57-63,共7页Journal of Fujian Radio & TV University

摘  要:当立法者设计出一种法律制度时,必然要有与之相应的适用主体范围。然而,《劳动合同法》预设的适用主体范围却是一种单一的、粗放式的,对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规定太过简单,致使司法实务中与此相关的规则与制度的适用范围过宽,甚至于遭到选择性适用的境地。其中,企业管理人员中人力资源经理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处于一种非常特殊的地位。要改变人力资源经理在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在中观层面上针对该法的适用主体的不同层次、群体进行差异化的适用;进而在微观层面上针对人力资源经理的特殊性展开规则设计,有关规则或者全部排除适用,或者部分排除适用。

关 键 词:人力资源经理 适用问题 倾斜保护 差异化适用 

分 类 号:F746[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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