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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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月刊(合订本)》1992年第2期40-40,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财政部(91)财商字第409号文,对《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1.关于固定资产修理。①从1991年1月1日起,实行预提修理基金制度,1990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大修理基金或预提修理费办法的企业,应将1990年年末结余的大修理基金或预提的修理费转入“修理基金”帐户,若为超支数,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列入费用。②少数企业对租入的营业用房,确需维修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其租入固定资产原值的4%以内核定控制指标。

关 键 词:补充规定 固定资产原值 有关问题 修理费 财政部门 企业成本管理 同级 国营商业 大修理基金 基金制度 

分 类 号:F2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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