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计量装置使用中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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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向超 

机构地区:[1]广西崇左供电局

出  处:《广西电业》2015年第10期52-54,共3页Guangxi Electric Power

摘  要:案例介绍:某供电公司与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约定:“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方式,即预付费购电制(安装预付费电量控制装置缴费制),在供电方没有收到用电方预付电费之前供电方不予供电。用电方同意供电方安装预付费电量控制装置监控用电方用电量,费用由用电方负责,产权属用电方;用电方按预购电方式,先购电后用电。预付电费的利息属供电方。

关 键 词:预付费 法律风险 计量装置 供用电合同 供电公司 预付电费 控制装置 用电量 

分 类 号:TM933.4[电气工程—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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