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价值的“新二元化”均衡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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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宣頔[1] 

机构地区:[1]常州大学怀德学院,江苏常州213016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102-108,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靖江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文科类重点项目(CDHJW1509004);2015年常州大学校培博士人才科研启动基金

摘  要:追求金融效率并非仅放松监管,金融安全价值具有历史偶然性与政策倾向性,金融法价值及其制度内容具有限度,因此,传统的"二元论"、"三元论"可待商榷。后次贷危机时代,金融法价值应进行"新二元化"构造,金融效率、稳定分别具有公平、安全面相。传统金融法效率、安全价值不存在此消彼长关系,价值实现中市场与政府的主导地位尚待均衡。通过主体博弈的均衡机制设计,解决金融法价值均衡问题,并为具体制度重构提供框架,以实现金融法内外体系的相互沟联。

关 键 词:金融法价值 效率 稳定 均衡 博弈 金融法重构 

分 类 号:DF43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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