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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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新红[1]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7

出  处:《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21-28,55,共9页Journal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有股权行使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AFX018)

摘  要:《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企业国有资产界定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实现了从财产到权益的转变。这不仅是我国法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科学界定,而且也是在观念上的重大突破。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和企业法基本理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国有资产既不是物,也不是物权;企业国有资产法不是物权法的特别法,有关出资人权益的内容不应规定在《物权法》中。

关 键 词:企业国有资产 国家出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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