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能否作为法院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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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1] 

机构地区:[1]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5年第12期66-66,共1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某县居民徐某因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败诉后,成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由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债权人申请对徐某所拥有的一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2014年6月,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在被执行人徐某仍拒绝对上述房屋予以赎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公开拍卖。张某以51万元购买该房屋后,持有关法律文书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徐某认为县法院拍卖其唯一住房,违反了关于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拍卖行为。县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徐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 键 词:中级人民法院 居住房屋 执行标的 专业评估机构 被执行人 公开拍卖 生效判决 纠纷案件 

分 类 号:D926.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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