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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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但庆[1] 

机构地区:[1]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出  处:《人间》2016年第3期114-114,共1页

摘  要:我国在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化。然而由于我国社区先天发展不足导致了其难以像国外社区一样承担起教育改造罪犯的责任。而且由于立法的滞后以及相关制度措施的缺失,使得社区矫正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达到该制度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目的。英国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对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建议,以期对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所裨益。

关 键 词:社会化 犯罪改造 社区矫正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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