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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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守林 王彦丽 张云 

机构地区:[1]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2]河北省畜牧兽医学会

出  处:《北方牧业》2016年第2期35-35,共1页

摘  要:(上接2016年第1期)三、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关 键 词:判定条件 追究刑事责任 兽药生产许可证 货值金额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许可证 处罚规定 十六条 违法所得 包装材料 

分 类 号:S859[农业科学—临床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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