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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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出  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1期62-63,共2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摘  要:京地税地[2008]29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为做好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关 键 词:车船税 地方税务局 纳税地点 代收代缴 税务机关 保险机构 纳税期限 完税证 税收秩序 税务人员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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