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特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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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漠[1] 

机构地区:[1]上海海洋大学

出  处:《新疆人大》2016年第1期44-45,共2页

摘  要:德国是较早在志愿服务领域进行专项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964年,德国就颁布了《促进志愿社会年法》,1993年又颁布了《促进志愿生态年法》。由于分别规范志愿服务社会年和志愿服务生态年的两部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基于法条的合理化的原因,2008年5月31日联邦议会将上述两部法律予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于2008年5月16日颁布的《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法》。但是该法把志愿者的范围限定为不满27周岁的青年志愿者。为了推进全民志愿服务计划,联邦政府向联邦议会提交了《联邦志愿服务法(草案)》,于2011年4月28日获得议会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上这两部法律构成了德国志愿服务立法的基本法律,使得规范德国志愿服务的法律相比以前更加完善。

关 键 词:青年志愿服务 专项立法 德国 2008年 青年志愿者 基本法律 联邦议会 服务社会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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