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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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志军[1] 刘耀东[2]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论坛(中旬刊)》2016年第1期127-129,共3页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继承法修改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JC820073

摘  要: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应继续坚持将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前的体例安排。父母仍应与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对配偶则采取有限制的零顺序,即规定配偶可与第一、第二顺序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仍应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其继承以不存在代位继承人为限。

关 键 词:法定继承 配偶 继承顺序 孙子女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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