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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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安全》2016年第1期60-62,共3页Safety & Security

摘  要: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关 键 词: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煤与瓦斯突出 瓦斯超限 超强度 矿井瓦斯等级 防突措施 生产许可证 通风系统 超能力 

分 类 号:D922.5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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