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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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16年第1期4-5,共2页

摘  要:浙江:村主任挪用村集体资金20万。获刑三年现年47岁的李某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某村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挪用村集体资金20万元归个人使用。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责令其退赔20万元,返还所在单位。

关 键 词:村集体资金 事件 有期徒刑 村委会主任 归个人使用 挪用资金罪 任职期间 职务便利 

分 类 号:F812.8[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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