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文本中的“自治”——兼析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滞后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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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弘弘[1] 郭丽萍[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74-80,共7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宪法文本是我们理解"自治"的基础,建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有关于"自治"的表述。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自治"出现了87次之多。"自治"一词在中文语境中集合了多层含义,在英文语境中"自治"也有多种不同的表达。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宪法文本中"自治"分别具有作为公民权利、国家义务和国家机关权力规范的特点,宪法文本中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目的是要保障各少数民族及其公民个人的权利。结合宪法文本诠释和解读"自治"有助于找到解决我国目前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滞后问题的途径和宪法依据。

关 键 词:宪法文本 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条例 立宪滞后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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