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中“抢劫”的犯罪形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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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建平[1] 赵康[2,3]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出  处:《人民检察》2016年第1期11-16,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对于我国刑法中"多次抢劫"中"抢劫"的犯罪形态,以及"多次抢劫"要件的属性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从构成要件的特征来看,"多次抢劫"本身只能被视为加重量刑情节,而非构成要件,只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多次抢劫"被设置了较高的法定刑,从避免刑罚过重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多次抢劫"进行严格解释,其中的"抢劫"应当是指至少有3次抢劫既遂。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多次抢劫"中"抢劫"的犯罪形态未作规定,司法实务部门针对个案主动进行解释,这种主动解释立法的态度值得肯定。

关 键 词:抢劫 多次抢劫 犯罪形态 量刑规则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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