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以世界三大法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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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臣锋[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1期72-74,共3页

摘  要:确定性源于人类对秩序和安宁的追求,是法律的本质需求。但另一方面,法律又离不开灵活性。灵活性可以使法律能够满足变化发展的社会需要。二者之间的相互竞争,使法律在保持稳定的同时谋求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力求稳定。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世界三大法系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适应自身的各具特色的保持确定性与灵活性的不同手段,这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确定性 灵活性 民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 伊斯兰法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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