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积金制度的存废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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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伟红[1] 密斯雨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16年第2期99-101,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重点项目(项目编号:XZYJS2014033);山东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山东政法学院)2014年开放课题"司法会计事实证明标准研究"

摘  要:我国由于长期实行有计划的公有制经济,企业会计核算上提取法定公积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这一精神,是否还有必要提取法定公积金值得探讨。本文通过分析法定盈余公积金对公司、中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影响,认为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无益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且侵害了公司经营自主权,阻碍了中小股东收益分配的实现。因此,本文主张废除法定盈余公积金制度,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收益分配与刺激消费扫清障碍。

关 键 词:公司法 法定公积金 公司自治 分配权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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