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突破:我国佛教寺院的法人制度建构——兼评法学会《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84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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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昭军[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33-41,共9页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宗教组织概念并不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体系庞大复杂,故而不应对宗教组织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化研究做简单的一概讨论,而应具体分析每一个特殊的组织类型。汉传佛教寺院具有典型性的特点,可作为一个对象进行分析。社团法人说和宗教法人说均有不足而不宜采纳,我国佛教寺院应采财团法人模式,在具体的寺院财团法人建构上,由于涉及宗教问题,应慎重稳妥,区分宗教组织类型与宗教派别,区别对待,分别研究,分步落实,不可"一刀切"。宜在未来民法典总则中建立财团法人制度,然后在物权编中规定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归属,其他管理型规定应置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在建构中应注重公私法的区分与衔接,防范寺院法人化后存在的制度风险。

关 键 词:寺院 宗教组织 法人 财团法人 宗教法人 

分 类 号:B947[哲学宗教—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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