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通报行为的实践样态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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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文骄[1,2] 柳砚涛[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2]山东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山东济南250103

出  处:《东岳论丛》2016年第2期147-155,共9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3BFXJ02);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委托项目:"国家土地督察通报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通报行为是我国当下服务行政模式和"柔性行政方式"中较为常用的手段,包括权力性通报、事实性通报、形式性通报、通报表扬、通报批评、情况通报等多种样态。对通报行为既要在实体上施以内容、范围、功能、效力、跟踪反馈等方面规制,也要在程序上设置前置、合议、批准、时限、形式、抄送等制度限制。为提升行政通报行为的制度理性和实践效果,应依法赋予更多监督机关包括"移送权"在内的"刚性权力",更好地发挥社会通报的积极效能,程序上引入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与制度。

关 键 词:行政通报 样态 实体 程序 规制 

分 类 号:D921.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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