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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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商业会计》2016年第3期5-5,共1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公告》明确,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 增值税政策 征收率 通讯设备 

分 类 号: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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