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环境立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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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昌凤[1] 

机构地区:[1]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河南郑州451000

出  处:《学习论坛》2016年第2期67-71,共5页Tribune of Study

摘  要:随着新《立法法》的施行,设区的市普遍获得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但是,当前地方环境立法还普遍存在立法质量低下、立法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突出、立法程序不健全等问题。为了推动环境保护迈向"良法善治",必须肃清主观立法惰性,杜绝环境立法不作为,加强地方环境立法能力建设,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地方环境立法质量,明确地方环境立法的范围,以严格的立法程序和监督审查制度为地方环境立法套上"笼头"。

关 键 词:地方环境立法 立法能力 立法不作为 立法评估机制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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