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立名目规避年休假 企业难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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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红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15年第12期50-50,共1页

摘  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带薪年休假是每个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剥夺劳动者的这项法定权利,巧立名目或弄虚作假来欺骗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法律面前,再高明的手段也是徒劳。 以待岗用工规避年休假条件 【案例】:某科技公司认为该公司员工邢某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劳动者认为,其实际工作连续满三年不存在间断,应当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关 键 词:带薪年休假 名目 国家法律法规 问责 企业 法定权利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分 类 号:F240[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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