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烟草制品销售控制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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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江[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经济法论坛》2015年第2期79-90,共12页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央经济政策地方执行的法律制度研究》(12CFX022)

摘  要:最近几年,有关食盐跨区销售、跨区购买行政控制的合法性受到了舆论、司法部门的普遍关注,以至于国务院发改委不得不表态废除盐业专营,允许食盐流通企业跨区经营,放开食盐批发、流通经营。与食盐专营相比,烟草制品专营的政府控制更加严重。我国烟草制品销售不仅采取了专卖制度,跨区销售、异地进货、跨区携带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等行为都因违反法律、

关 键 词:烟草制品 销售控制 反垄断法规制 食盐专营 跨区销售 盐业专营 跨区经营 流通企业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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