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一种规范主义进路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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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毅[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思想战线》2016年第1期80-87,共8页Thinking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本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CLS2014D016);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和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2015年联合委托一般课题"软法视野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阶段性成果(2015B06)

摘  要:"上级国家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时重要的履行配合职能、承担配合责任的主体,但学界目前对于该概念的内涵理解并不明晰,导致许多理论、立法和实践问题解决不畅。基于对相关法律的规范分析可知,"上级国家机关"实际上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上级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类机关。由此,在特定情况下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具体指向加以判定,就能够解决其与自治权、条块结构以及宪法和法律中"国家"等相关概念的关系为代表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关 键 词:民族区域自治法 “上级国家机关” 内涵 对象 规范分析 

分 类 号:D922.15[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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