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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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建设科技》2016年第2期4-4,共1页Construc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近日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关 键 词:可再生能源 国家发改委 征收标准 财政部 基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征收管理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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