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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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炜[1] 

机构地区:[1]江西警察学院,江西南昌330103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63-67,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罪数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2FX03)

摘  要:罪数认定标准是定义吸收犯的前提和根据。要给吸收犯下一个普遍认可的定义,首先要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罪数认定标准。依据确立罪数认定标准的目的,应当以罪过与法益共同作为罪数认定标准。该标准可表述为: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侵犯了一种法益或数种法益,或者基于数个罪过侵犯了一种法益均构成一罪;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分别侵犯了数种法益则构成数罪。据此标准将吸收犯定义为: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了数次行为,侵犯了同一法益,或者侵犯了数个同种非个人专属法益,或者侵犯了数个具有包含关系的法益的犯罪形态。

关 键 词:罪数认定标准 罪过与法益 吸收犯 全面评价原则 不得重复评价原则 

分 类 号:D924.1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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