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传播民航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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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惠[1] 周航[1]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39-46,共8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中国法学会课题<我国履行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的立法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CLS(2013)C91);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天津市海陆空多式联运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ZD3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Y15-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扰乱民航秩序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国际公约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界定为危及航空安全的严重犯罪之一,要求各缔约国予以严厉打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编造、传播民航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在处理上存在规制体系适用范围狭窄、刑罚畸轻且单一、民航实体规范不足等缺陷,司法实践中将编造、传播民航虚假信息行为作为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处理,这种做法无法达到犯罪预防和法益保护的效果。在刑事实体法修订阶段,应扩充"虚假信息"的范围,设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在构建民航安保实体法律阶段,应增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名规制体系。

关 键 词:航空安全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犯罪构成 法律规制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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