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促进法的性质——兼论知识产权促进法地方立法活动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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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玉德 

机构地区:[1]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122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150-154,共5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之客观性研究"(11YJA820033);江南大学社科重点项目"信息化背景下民商法律制度的变革研究"(JUSRP51414A)

摘  要: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背景下,国内各地方纷纷出台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地方立法。对这一新的法律现象,按部门法归属的研究范式,可以认为知识产权促进法应归属于"政府干预之法",即经济法的范畴。知识创新活动的主体是企业这一市场主体,主要应当由知识产权法调整,知识产权促进法作为"二次调整"的经济法,主要是解决知识创新活动中"公共品"不足的问题。当前各地政府应当在执行好现行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促进性立法,并适时将知识产权促进性政策予以法律化。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促进型立法 法律性质 立法建议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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