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形式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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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青武[1,2,3]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3]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93-98,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10YJA82005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法律问题研究"(11BFX033)阶段性成果

摘  要:城镇化离不开道路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是城镇化进程伴随的重要问题之一,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正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形式,有助于保障受害人权利救济,降低城镇化的负面影响。"救助基金"组织形式是其法律地位的外在表现,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具有法人地位是主流。中国绝大多数省份规定救助基金组织形式是"非法人",在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其解决路径是重构其组织形式。

关 键 词:强制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 

分 类 号:D632.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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