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以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出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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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倩[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181

出  处:《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238-241,共4页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摘  要:债权出资又称以债作股,是指出资人将自身享有的债权转移给公司以抵缴股款,完成出资,获得股东身份的出资方式。通过分析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其也多遭禁止。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存在较多风险。为此,提出限定债权类型,完善债权的评估机制,制定严格的表决程序,严格界定出资完成时间,制定担保制度及救济措施等方式,加强以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

关 键 词:债权出资 第三人 风险防范机制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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