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行使罚款处罚权的注意点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文婧[1] 

机构地区:[1]审计署法规司

出  处:《中国审计》2016年第3期55-56,共2页China Audit

摘  要:罚款处罚是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之一。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限期上缴或退还资金、调账等处理措施时,还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从不完全统计来看,近几年部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罚欤处罚不当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类:一是引用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审计机关无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罚款;二是仅依据审计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或者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进行罚款;三是对不属于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行为进行罚敞;四是“以罚代纠”;五是对被审计单位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

关 键 词:罚款处罚 审计机关 处罚权 被审计单位 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务收支行为 财政财务收支 招标投标法 

分 类 号:F7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